一、出台背景
为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保障作用,满足广大缴存人的多样化购房需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宿公积金委〔2025〕1号),自2025年1月1日执行。
二、政策内容
1. 统一贷款额度计算倍数。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计算倍数均设定为15倍。
2.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和再交易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为20%,贷款最高年限均为30年。
3. 支持住房公积金叠加还贷提取。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确保每月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保留当前月缴额6倍的前提下,可按月用于偿还缴存人及配偶名下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4. 提高品质改善提升型项目住房贷款额度。目前,在我市购买品质改善提升型项目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单缴存人70万元、双缴存人90万元。其中,品质改善提升型项目住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
5. 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异地缴存人,向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取消借款人或其配偶至少一方户籍地必须是宿迁市的规定,贷款申请条件及贷款额度均与本市缴存者相同。
6.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在宿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配偶,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凭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提取最高额不得超过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约定的房屋总价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