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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04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废止宿迁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管理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社会保障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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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宿迁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管理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3-04 17:29

为加强全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信用主体行为,宿迁市医保局2021729日联合市信用办共同印发《宿迁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管理办法》(宿医保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后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苏医保规〔20211号)(以下简称《惩戒办法》),着重完善了失信认定依据、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确保依法、依规、安全使用。

《管理办法》与《惩戒办法》在失信行为认定等核心内容有冲突。如等级划分有冲突。《管理办法》根据评分标准将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药)师、护士、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信用评定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惩戒办法》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有文件列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再如认定前提有冲突。《管理办法》中规定认定对象须有违法违规情形,《惩戒办法》中规定认定对象须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管理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苏医保规〔2021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