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各功能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市供电公司: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监办《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规发〔2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户用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属地供电公司代理备案,供电公司原则上每周上报属地数据(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属地发改部门应做好项目备案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应明确备案要求,实行线上线下备案。备案情况应及时抄送属地发改部门。庭院光伏由各县区结合辖区实际明确建设标准要求,统筹做好建设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对于按照集中式光伏备案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全额上网。项目不需要纳入全市集中式光伏建设规划,不需要强制配备储能,不需要省发改委市场化并网审核。项目在取得电网接入方案后即可开工建设。
三、精准贯彻落实最新分布式光伏政策。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各县区发改部门应会同数据部门制定辖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事项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宿发改能源发(2024)156号)、《宿迁市绿色能源开发建设导则》(宿发改能源发〔2024〕302号)两份文件中与上述要求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规发〔2025〕2号)不一致的内容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联系人:刘凡瑜、董辉;联系电话:84338520;邮箱:nyc84338520@126.com。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监办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规发〔2025〕2号)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