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背景
当前我国已成为全世界电梯保有量最多的国家,每年新增电梯数也是世界第一,宿迁市电梯数量最近三年连续增长率均接近30%,截至2012年9月,全市在用电梯总量已达4104台。其他省市曾经出现的“电梯惊魂”事件让更多市民开始关注电梯的安全运行。日前,我市出台《宿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电梯安全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办法》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安全管理职责更明确
相对其他城市电梯相关管理规定,《办法》的一大特色在于进一步明确了电梯安全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职责,结合我市电梯安全实际情况,重点解决了安全责任主体的落实问题,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维护保养等生产经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特别强调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鉴于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主体的复杂性,特别是住宅电梯使用管理中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多个责任主体,《办法》进行了综合定位,针对使用过程中的不同情况,将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到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针对电梯增加快、数量大、分布广以及电梯安全涉及多个部门的特点,《办法》结合宿迁实际,确立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电梯安全监管的共治机制。其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安监、住房城乡建设、物价、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对县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园区、新城)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职责进行明确。
加装门禁系统根治“城市病”
《办法》另一大特色在于对电梯加装门禁系统。电梯加装门禁系统后,首先,能够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楼宇出入、登记、查询、电梯使用控制的一体化和自动化,解决电梯安全经费收取难等突出问题,根治住宅小区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收费难、难收费”等城市病,促进高层建筑的正规化建设和管理;其次,乘梯时需先刷卡后使用,使无卡或无权限人员无法进入并使用电梯,可有效节省大量电力损耗;第三,可有效防止儿童在电梯内玩耍、嬉戏、追逐、打闹,增强安全性,同时也尽可能地减少业主防盗的忧虑。
电梯安全相关费用有保障
落实电梯日常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是电梯持续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尤其是住宅电梯相关费用支付,《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电梯运行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公布收支情况和交费票据,接受业主监督。
二是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改造、更新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向电梯所有权人筹集。
三是关于门禁系统安装费用: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安装电梯门禁系统的住宅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加装和电梯数量对应的电梯门禁系统,加装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
投诉渠道更加畅通
投诉救援渠道由过去单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到现在既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安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对申诉进行登记,对提出的请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超期未检验市民可举报
《办法》规定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居民可以通过查看《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了解电梯应检验的时间。如果发现到期未检,应不再使用电梯,马上向物业反映,如得不到解决可进行投诉。
日常维保要求更严格
落实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责任对于电梯的安全运行也至关重要,这也是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中问题突出、亟待加强和改善的环节。为此,《办法》针对电梯维保单位设立了异地注册电梯维保单位的备案制度、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举报等相关制度。同时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应指定具有资质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并对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在应急救援时间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县城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它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