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市政消火栓是灭火救援中使用最为普遍和基础的消防水源,在公共消防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市城市发展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对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需求不断增加,为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切实提升全市城乡抵御火灾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宿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市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确定了《办法》为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市消防救援支队专门成立起草小组,拟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在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先后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立法听证会、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起草完善《办法》,期间共征集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及建议4条,全部予以采纳,经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审议稿),并于9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关于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二部分(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验收等内容。明确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设置等应当纳入城乡消防规划,并与城市道路、供水、停车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定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同时对市政消火栓的补建、改建、拆除和迁建的要求作出了规定。
第三部分(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市政消火栓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细化了供水单位的具体维护管理职责和维护要求。
第四部分(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因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确需使用市政消火栓的特殊情形要求,明确了有关市政消火栓的保护义务和禁止性行为。
第五部分(第十六条):明确了例外情形,对无市政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乡镇(街道),在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天然水体、水井或者人工水池、水塔等设置消防取水设施,最大限度的确保灭火救援工作需要。
第六部分(第十七条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处罚条款,以及其他违反市政消火栓使用、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