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人民更加满意的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1-00048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意见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发〔2021〕39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人民更加满意的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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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人民更加满意的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人民更加满意的法治政府,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深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宿迁实践,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人民更加满意的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生动实践“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 新使命、建设“强富美高”新宿迁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各领域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行政立法、每一个行政决定、每一宗执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统筹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一主体工程,示范带动法治宿迁、法治社会建设,努力把法治打造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聚力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立足实际。立足宿迁市情民情,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等综合因素,借鉴市内市外先进经验,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确保各项举措行得通、真管用。
(三)总体目标
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到2021年底力争创成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到2025年,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机制更加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城市群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的机制更加完善,对法治建设满意度保持在90%以上。
二、全面推进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的政务公开
(四)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围绕人民群众关注关切,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信息公开,优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简化办理流程,减少审核程序,提升依申请公开办理效率。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五)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大力推进教育、卫生健康、公共财政、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推进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公共安全等信息发布,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三、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六)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服务为民,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运行。依法全面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保护环境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协同高效配合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七)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坚持便企惠民导向,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深化“不见面审批”改革,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全办、马上就办、窗口代办”,全力打造“宿迁速办”“宿迁帮办”“宿迁免费办”品牌。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2022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八)降低各类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及时惠及人民群众。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保持本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省项目最少、标准最低。全面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全面推广“宿易贷”融资服务模式,有效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和融资门槛,依法纠正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等做法。
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九)加强重点领域高质量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以良法推动发展、保障善治。立足“建设改革创新先行区、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江苏生态大公园、全国文明诚信高地”发展定位,根据法律赋予的行政立法权限,紧扣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统筹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高质量立法,保证人民意志在行政立法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应当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十)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刚性约束。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全面清理和废除不适应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加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对外签订。
(十一)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严格落实《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重大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未经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定期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十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扎实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分类确定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范围,推动执法重心和力量向基层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加快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建设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
(十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禁止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执法争议。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产权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妥善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市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动态保持在90%以上。
(十四)持续改进监管模式。持续改进传统执法监管模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方式,实现对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全覆盖。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对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点领域监管,形成全覆盖、零容忍、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十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带头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损失的,依法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予以补偿。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实行重点治理,探索通过法治方式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完善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将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五、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十六)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紧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深化公共法律服务广覆盖行动,将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逐年加大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投入。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司法所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到2022年,高水平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人民满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显著提升。
(十七)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深化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行动,开通便民惠企“绿色通道”,配套完善全方位、全流程、无障碍的公共法律服务。组建产业链重点企业法务联盟,发挥“运河品牌电商发展法治保障共同体”作用,打造运河沿线城市电商发展法治环境建设合作平台。大力研发公民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产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构建“法律即生活”服务项目体系。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加大对低收入人口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依法保障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
(十八)增强全社会法治建设共识。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制定出台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制清单,在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媒体公益普法“三大机制”基础上,升级构建“3+N”普法责任体系,增强普法合力。加大普法宣传投入,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将普法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体系。广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培育全民法治信仰。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力度,加强对热点案(事)件的法治解读评论,强化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九)构建便民利民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完善信访诉求“分级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全面覆盖民事、商事、行政等领域的线上线下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全面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发挥人民调解主渠道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大力推行律师诉前调解,建立健全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基本实现小事不出网格,一般事不出村居(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县(区),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本单位内解决,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本领域内解决。
六、支持和鼓励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十)全面梳理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清单。坚持把人民参与融入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全面梳理人民参与促进行政立法、重大决策、执法监督、普法宣传等法治事项清单,逐步健全参与司法的途径方式方法,规范建成并有效运行人民参与和促进的基础平台、工作机制、工作力量,引导形成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十一)推进人民参与和促进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覆盖广泛、协调有序、运转顺畅的人民参与、促进、监督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机制,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开门立法”,在立项、起草、评估等各环节建立健全公众全程参与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对公众意见集中、需修改废止的规章及时做好清理和修改工作。完善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制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应当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组建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队伍,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力度,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督察。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意见建议的,直接或通过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提出。
(二十二)完善法治建设满意度动态调查监测机制。建立完善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法治政府建设动态调查监测体系,委托专业机构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开展科学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法治宿迁建设年度监测评价指标、纳入法治督察项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的广泛监督,鼓励全社会依法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引导人民群众提出法治政府建设的合理意见建议,及时反映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民意数据库,定期汇聚实体、网络、热线平台、微信群和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征集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民意采集点,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法律明白人”贴近人民群众优势,广泛开展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群众评议和民意调查。
七、建设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法治工作队伍
(二十三)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贯彻落实《宿迁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本系统本年度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加大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督察,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四)打造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着重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完善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加快推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健全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建立法律从业人员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惩戒机制。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二十五)加强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2021年底前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乡镇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在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起草论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以及签署重大合同、洽谈重大合作项目、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办理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时,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并记录在案,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