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1-00547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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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部署,2021年3月29日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宿政办发〔2021〕8号),并确定了58项《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为深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4月15日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下发《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权力证明事项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宿依法办〔2021〕3号),同时开展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报审工作。经对各县(区)、市各部门申报事项梳理并征求意见后,确定55项第二批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并于6月2日上报省司法厅核准。
按照省司法厅相关证明事项标准,以及不与省级部门第二批清单重复的相关要求,市司法分别于7月28日、8月4日、8月23日进行了三次对清单的规范调整,最终确定我市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47项。
11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函复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在省级清单外实行报送的47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12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关于印发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44号),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第二批清单》涉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共47项,主要包括教育主管部门2项、司法行政部门31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4项。主要涉及教育部门主管的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律师专(兼职)执业申请等事项相关身份信息及执业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主管的相关“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及交通运输领域相关“从业许可”、“资格培训”等证明事项。
三、主要特点
市级《第二批清单》为省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相关市场主体准营及资格考试等事项,我市相关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条件具备、时机成熟、风险可控,有效实现“减证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