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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0000001/2023-00649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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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出台《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落实上级政策规定。2019年7月《政府投资条例》实施以来,国家、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明确要求“各地区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同时,要求各地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二是强化财政部门依法履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职的有效抓手。三是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规模不断增大,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约束,导致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中项目变更较为随意、超概算等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偏离度较大,强化制度建设是我市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当务之急。

为更好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实施、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借鉴省内苏州、徐州等市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出台了本《办法》。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张大江副秘书长先后多次听取市财政局情况汇报,同时召集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讨论会商,并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办法》共征集到书面意见建议14条,采纳8条,对未采纳的意见也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解释沟通。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十九条,对政府投资评审的定义、内容、程序、部门职责分工、评审效力等方面进行明确。

(一)总则。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及项目评审定义、实施主体、评审机制及评审原则。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原则上实行“三先三后”,即“先评审后立项、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

(二)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纳入评审范围:1.市级财政(含上级补助资金)或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建设项目;2.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且需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的建设项目;3.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三)评审程序。明确项目评审程序,注重与预算衔接。包括建设单位项目送审、财政局业务处室初审、评审中心项目入库管理、组织评审及评审意见反馈等程序。

(四)职责分工。明确市财政局、评审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过程中各自应履行的职责。

(五)评审效力。明确评审结果在项目建设中的效力。评审报告是财政部门项目预算安排、调整、执行和其他财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是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之一,是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签订合同等行为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明确对参建各方、协审机构及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应责任追究措施。

(七)附则。《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