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439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重大项目建设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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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从源头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工程层层转包问题的批示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研究起草了《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期间,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会办研究,并征求了各县区及市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履行了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经多轮修改完善,于2024年4月17日经市政府六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4日正式印发,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7条,围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住建、水利)、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三个主体,对工程发承包活动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规范化监管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同时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办法的可操作性。
(二)事前监管。《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三个主体在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前的规范化监管行为。主要有规范发包、规范合同、专业分包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归集管理、专业分包业绩认定和约谈规定等方面。
(三)事中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三个主体在发承包履约中的规范化监管行为。主要有规范现场管理、人员变更要求和监管要求等方面。
(四)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三个主体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后的规范化监管行为。主要有违法线索收集、建设单位责任豁免、信用管理要求和从重处罚情形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