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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320144/2011-00003 分类 重点工作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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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宿政办发〔2010〕22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二、参保缴费

学生参保续保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每年医疗保险费应在新学年度开始时由学校统一收缴,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中小学生若已随家庭参保,可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享受待遇时间

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中小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为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为缴费的当日至下一年的8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要大力宣传。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大力宣传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知晓率和参保率。

二要加强协调。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积极会同有关学校,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参保缴费、费用报销等工作。

三要强化服务。各地各校要严格遵循学生自觉自愿的原则,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做好各项服务,努力把好事办好。各街道(社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与辖区内的参保学校联系,为参保学生办理参保续保手续提供帮助,及时让参保学生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附:宿迁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流程及注意事项

  

 

宿迁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参保缴费流程

学生准备资料(户口簿、2张1寸照片)——>班主任统一收取学生参保费用(及时交至社保基金专户或由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缴至基金专户)和参保资料并录入表格(参保花名册)——>学校所属区的街道(社区)与学校办理交接手续(收取参保花名册、照片)并统一交至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处理参保花名册——>证卡打印——>街道(社区)领回学生证卡并黏贴照片——>由学校统一发放至学生手中。

二、注意事项

1.已随家庭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学生,可不再随学校统一办理。

2.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学生参保缴费需提供相关证件(此类学生参保个人无需缴费,新参保只需缴纳10元证卡工本费)。

3.学校提供给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的学生参保数据要确保其准确性,尤其是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得有误,身份证号尾数“X”要为大写。

4.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学生,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但不再享受50元个人帐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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