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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014320144/2011-00002 分类 重点工作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03-19
文号 宿政发〔2011〕35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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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工业气瓶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起,在全市实施气瓶安全条码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气瓶安全条码管理,是在每只气瓶上安装永久性的电子信息条码(即气瓶身份证),通过建立全市联网的气瓶管理网络平台,在气瓶充装单位建立气瓶扫描信息管理系统,对充装设备实行连锁管理,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经使用登记和有安全条码的气瓶。通过采用气瓶安全条码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杜绝充装过期瓶、报废瓶现象,有效防范气瓶安全事故,促进气瓶充装和检验行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步骤

2011年4月底前,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完成气瓶安全条码和相关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对气瓶充装单位条码安装扫描操作培训和充装管理软件使用培训,以及气瓶检验单位检验管理软件操作培训。

2011年5月1日起,全市正式实施在用气瓶安全条码信息化管理,所有充装单位应当充装经使用登记和安装安全条码且条码号段在本单位的气瓶。实施统一质量管理的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经市质监局备案后,可以充装连锁经营范围内的气瓶。

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在用气瓶的使用登记和安全条码安装工作,液化气体充装实施连锁控制。

三、相关要求

气瓶检验单位受充装单位委托,负责给检验责任区内或者有检验协议的充装单位安装条码,并将其负责检验的气瓶信息录入软件系统,上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在气瓶安全条码信息化管理实施过程中,对于产权不明、无法找到原始出厂资料的气瓶,如果制造原始钢印清晰准确,可以办理安全条码;凡过期未检瓶、翻新瓶和报废瓶(包括原始钢印标识模糊不清的气瓶)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和气瓶安全条码。

凡属个人产权气瓶或气体经营单位产权的气瓶,必须由充装单位托管,气瓶的相关安全档案交由充装单位保管,并负责办理使用登记和安装条码手续,否则不得充装。

凡需要变更充装单位的,可以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变更使用登记和安全条码。

气瓶检验单位应对检验不合格应当报废的气瓶和到报废期限的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向送检单位发放《气瓶判废通知书》,并及时将报废气瓶处理信息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气瓶安全条码信息化管理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实施,安监、消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城管等部门给予配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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