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4320144/2018-00171 | 分类 | 重点工作 盐业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办发〔2018〕90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
时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7号)精神,推进我市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加快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管体制,确保按期实现政企分开,确保全市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为促进我市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宿迁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改革,政企分开。剥离市县盐业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企业职能和监管职能分开,使盐业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二)依法监管,权责明确。根据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精神,合理确定我市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三)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取消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功能作用。下移执法重心至县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统筹兼顾,配套推进。将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与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等改革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企分开。剥离市县盐业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市场化运营,撤销市县盐业公司加挂的盐务管理局牌子,将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承担。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为全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和全市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许可等审核工作,加强全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修订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编制全市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全市盐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市食盐储备体系建设;负责全市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同卫计等部门做好非碘盐供应管理、应急管理、信用管理等工作;牵头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全市食盐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负责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负责全市食盐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负责查处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非法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
3.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碘缺乏危害的防治、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和碘缺乏地区范围的落实,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配合开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等。
4.市农委:负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的监督管理。
5.市工商局:负责根据国家、省、市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做好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工商登记或者指导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商登记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6.市质监局:负责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7.市物价局:负责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预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贯彻落实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或紧急措施。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涉盐违法犯罪打击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有关资金、经费等的协调、落实和保障。
各县区参照市级层面做法,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三)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执法。
1.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市级和市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2.结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盐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盐业主管部门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牵头加大对制贩假盐和无证批发等违法违规经营食盐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的监管和违法案件查处,加强盐产品标识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食盐专营执法指导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食盐质量安全执法指导监督。
3.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证照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履行“双告知”职责,加强信息沟通、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成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职能移交和过渡期的具体问题,保证全市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加快推进盐业主管机构的行政职能与盐业公司分离,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按期完成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明确分管领导联系并大力支持盐业公司加快产业创新转型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通力协作,确保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顺利实施。
(二)强化行业监管。鉴于未来一段时期食盐安全监管形势严峻,新的专业化监管体系建立需要一个过程,五年内,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盐业公司协商确定,从现有盐政执法人员选派22人协助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专营相关执法工作,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选派2人协助市经信委从事盐行业管理及其食盐专营执法指导监管工作,选派2人协助市食药监局从事食盐质量安全执法及其指导监督工作。从2018年起,五年内由市、县(区)财政对选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6万元标准对市、县(区)盐业公司予以补贴。市、县(区)财政对市、县(区)经信、市食药监、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食盐管理和执法经费。五年后,选派的人员由盐业公司负责安置,并适时增加相关政府部门人员编制。妥善处理好未被选派的现有盐政执法人员,由市县盐业公司对未被选派盐政执法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安置。
(三)加强政策落实。贯彻落实十三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要求和省有关盐业改革发展文件精神,统筹解决好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上市、县盐业公司交纳的招商引资等涉企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县级财政返还。从2018年8月起,将原由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承担的退休军转干部地方性生活补贴列入所在地财政保障。
(四)支持企业发展。支持盐业公司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产业的发展,做强做大企业、做精做优品牌。支持盐业公司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落实涉及盐业公司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动产转移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给予税收减免等政策。积极帮助盐业公司解决政企分开及产业转型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鼓励盐业公司以改革为契机,盘活企业资产,在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盐业公司要主动适应盐业体制改革,瞄准市场需求,抢占市场先机,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支持盐业公司经营、守护好我市食盐市场,合力保障全市食盐安全。加强食盐应急机制建设,采取政府和企业责任共担的方式,从2018年起,确保有不低于全市1个月小包装食盐消费量的库存量,市、县(区)财政给予盐业公司适当补贴,以保证在紧急突发情况下通过投放该部分库存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