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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5-31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访问量:【字体:

为持续强化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我市5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2024年4月16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芳坤智能储存(宿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焊工王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宿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2月4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沭阳黄帅稻草工艺品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4名特种作业人员谭某、谭某艳、仲某、仲某飞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沭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捌万伍仟元(8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月4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泗阳县申隆五金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高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泗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3月27日,泗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亿友棉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梳棉机高速运转的皮带轮未安装防护罩,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泗洪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3月4日,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江苏河清海晏环境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南侧出口未设有明显标志,且未保持畅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宿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某处人民币壹仟捌佰元(1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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