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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3项举措创新培育“绿色标杆”示范企业

发布日期: 2022-04-24 来源:访问量:【字体:

培育“绿色标杆”示范企业工作提出后,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召开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共同讨论修改完善。同时,分行业分批次分别组织召开全市玻璃、危废、热电等重点涉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及时吸收各类合理化意见建议。2021年1月28日,《宿迁市“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实施方案》正式印发。

“绿色标杆”示范企业是指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气工业企业自主提出申报,经过审核、验收、公示后,认定为宿迁市“绿色标杆”示范企业。培育“绿色标杆”示范企业是市生态环境局为民办实事的一项创新工作,其创新性体现在3个方面。

执行最严格的标准。明确所有“绿色标杆”示范企业要求执行国内规定的行业内最严排放限值,并稳定达标排放。

给予多样激励政策。凡是认定为“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均列入正面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免于停产、限产;自动列为市生态环境局信用评价绿色企业和宿迁市绿色信任企业;在项目技改或扩建时优先安排相关污染物排放指标;享受环境税减免或者返还政策;在申请污染防治资金、绿色信贷方面优先。

实行动态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将建立“绿色标杆”示范企业动态管控档案,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申报标准,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重大污染事故,或在各类督查、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环境问题的,一律取消“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称号,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取消原享有的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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