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由认定人才创办、领办的人才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人才个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持股20%及以上股东,并且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或技术研发。人才个人按照宿迁市人才分类目录共有8类,人才认定条件最低放宽至具有中专学历或具有初级工技能等级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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