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及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80%。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70%。
以上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其中普通门诊救助限额1万元,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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