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先救助、后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实行“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加强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的调查了解。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可组织民主评议,提高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对已经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对象,办理临时救助时可不再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