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遛犬不牵绳、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不文明行为,可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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