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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9-01 来源:访问量:【字体: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各地打造创新核心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宿发〔202218)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园区)是指在国家和省级开发园区核准范围内,以园中园形式申报备案的以地区重点产业细分领域为主导方向,以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核心载体平台,以高效集成创新创业要素为建设导向,以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积极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完善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实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生产生活等功能有机融合的科创集聚区。鼓励各地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和优势建设市级高新园区。

第二章备案原则与基本要求

第三条按照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科技经济紧密结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市级高新园区备案采取“成熟一个、备案一个”的方式。

第四条申报备案市级高新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布局科学合理。园区选址、区域范围划定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集中连片,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机衔接,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

(二)产业特色鲜明。主导产业集聚度高,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数占园区企业总数比重50%以上。

(三)创新创业活跃。建有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综合体、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5个以上,其中省级以上载体1个以上;拥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1个以上。

(四)支持保障有力。当地政府重视园区建设,把园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要载体,建立相应统筹机制,出台了支持园区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设有专门负责高新园区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五)人居环境适宜。布局配套商务商贸、文体娱乐等综合服务平台,能够较好满足创新创业者生产生活需求,产城融合发展形势好。申报备案前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特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申报备案市级高新园区,由申报单位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2. 市级高新园区备案申报书和建设方案。

3.市级高新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四至范围表述及坐标图件。

4.园区管理机构设置、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经济指标、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材料,以及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对园区的支持政策文件。

第六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进行备案,名称统一命名为“宿迁市+县(区)名+特征名(产业内容)+产业园区”。

第三章指导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七条当地政府、管委会是市级高新园区的建设主体。要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组织好高新园区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作。要布局建设专业众创空间、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综合体、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延伸企业孵化、产业孵化全链条一体化服务,提升载体运营活力。要设立创投资金、引进投资机构,或通过与创投机构、科技银行、科技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科技金融活动。要围绕主导产业加大科技型企业招引,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打造创新型企业集群。要加快产业功能区、服务功能区、生活功能区、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融合发展。

第八条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高新园区的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发展需求,将高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列入本地区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开展本地区市级高新园区的申报、预审及推荐工作,做好市级高新园区的宣传、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集聚创新资源促进本地区高新园区建设和发展,在推荐或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支持市级高新园区内项目。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高新园区建设的总体组织推进工作。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要求,加强宏观引导和分类指导,组织和动员相关资源,推动高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经验交流、高新园区间的协同推进等活动。

第十条 建立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对备案的市级高新园区开展科技创新指标监测,对建设优良的,在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科技创新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所属开发区创建省级、国家级高新区;对建设较差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撤销,退出市级高新园区序列。

第十一条 市级高新园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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