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对象: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患有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4种病之一的孤儿及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给予其重大疾病医疗费慈善救助。
(2)救助标准:在取得医疗补偿、城乡医疗救助后,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余下费用给予救助。孤儿资助100%、低保家庭患儿资助80%、低保边缘家庭患儿资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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