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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发布日期: 2022-10-27 来源:市财政局访问量:【字体:

(1)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重点救助对象和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3类全市统一拓展对象。

(2)救助方式:①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点救助对象及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②医疗费用补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3)救助标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70%以上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费用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应达到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以上。①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其他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对象、特困职工以及各类拓展救助对象,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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