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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