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17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