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


来源:宿迁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7-18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终止鉴定的,经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退还部分鉴定费用。
(一)因委托人原因终止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已进行了必要的检验或者勘书的,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费收费金额的50%以内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已制作鉴定文书但未向委托人出具的,在约定鉴定费收费金额的20%以内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已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文书的,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
(二)因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原因而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原司法鉴定机构继续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收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如原收费标准已经上浮的,则按基准标准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