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委托或者授权,依法代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确认后,受委托或者被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