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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类博物馆培育导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83X/2024-00279 分类 公共文化服务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 2024-07-19
文号 宿文广旅发〔2024〕82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类博物馆培育备案申报书.docx
时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类博物馆培育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工作办公室、湖滨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

类博物馆是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有益补充,是拓展文博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根据省委宣传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引导全市类博物馆的培育和健康发展。现将《宿迁市类博物馆培育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719日   


宿迁市类博物馆培育导则(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引导全市类博物馆的培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中所称类博物馆,是指具有博物馆收藏、展示和教育等部分功能,但尚未达到博物馆登记备案条件的社会机构。原则上应具有固定馆址、适量藏品、常设展览、教育功能和部分专业人员,能够向公众常态化开放,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类博物馆既可以是国有也可以非国有。为丰富全市类博物馆类型,对具有较大规模、区位优越、特色鲜明,能充分发挥文博社会教育功能的其他场馆也可纳入类博物馆引导培育范畴。如区域内的纪念馆、陈列馆、规划馆、艺术馆、乡贤馆及各类史志馆、名人故居等。

第四条  坚持孵化培育备案的指导思想,积极促进类博物馆发展。对符合类博物馆申报条件的社会机构本着自愿原则,可申报纳入博物馆行业指导范畴,进行孵化培育,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博物馆,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推荐申请备案博物馆。

第五条  类博物馆的安全、消防管理由其申办主体负责,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其日常安全负完全责任。

二、基本要求

第六条类博物馆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具有标准规范的名称。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

(二)选址应因地制宜,一般在城乡居民相对集中的区域,交通便利,方便公众参观。

鼓励依托历史建筑、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传统街区或村落、特色文化示范区(基地)、工业旅游企业及其他社会机构利用自身特色资源设立。

原则上不在地下室、小餐饮场所、居民住房等存有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立;一般不在租赁用房内设立,必要设立的,房屋租期应不少于10年。

(三)应有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展厅(室)。展厅(室)面积原则上应不少200平方米或建筑总面积的40%

依托历史建筑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进行活化利用设立的类博物馆,展厅(室)应服从于建筑内部格局,面积不作具体要求。

(四)馆藏与办馆宗旨相符,能构成展陈体系。应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必要的研究资料,具有鲜明地域特点、显著行业特性或能够填补某一领域空白。藏品数量一般不少于100件(套)。

依托历史建筑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进行活化利用设立的类博物馆,藏品根据功能需要,不作具体数量要求。

(五)应健全组织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具备符合开放条件的消防、安防设施及应急预案;有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人员,相对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围绕办馆宗旨和主题,有计划开展社会服务。

(六)应规范服务标准,公告开放时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应当开放。对收费服务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执行,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要实行免费或者优惠,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予以公告。

三、孵化培育

第七条  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区域内类博物馆的孵化培育标准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引导类博物馆结合自身条件,逐步提升,直至达到申请备案博物馆条件。

第八条  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景区景点、历史街区等闲置空间兴办类博物馆。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定期举办培训,提升类博物馆陈列展览、学术研究、藏品管理、讲解能力及社会服务等业务水平。

第十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具有发展潜力的类博物馆,促进类博物馆的管理服务、学术研究等业务水平提升,逐步构建总分馆体系。

四、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类博物馆应当具备上述条款明确的基本要求。申报备案储备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藏品;

(三)具有陈列展览;

(四)具备正常对外开放接待条件;

具有一定的社会教育功能;

)申报主体为社会机构或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类博物馆申报,应当经所在地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孵化培育,初步审核后,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类博物馆培育备案申报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藏品目录;

(四)陈列展览方案;

(五)社会机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合格的纳入备案馆储备库,不合格的提出补充完善意见。申报主体可根据意见补充完善后于次年再申报。

第十四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储备入库的类博物馆每年开展一次效能评价,并根据开放服务、运行状况等综合评价结果,给予适当的扶持奖励。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备案馆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类博物馆,不再纳入备案储备库:

(一)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入库后三年未完成博物馆备案的,自行失效,应重新申报;

(四)类博物馆已完成博物馆备案的;

)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导则由宿迁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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