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决定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增设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以下简称交通专班),指导各地科学精准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交通通行管控、旅客运输管控、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等工作,在严密防范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扩散的同时,切实打通交通运输“大动脉”,畅通“微循环”,全力做好医疗物资、生产生活物资和重点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分类实行交通管控,保障交通网络畅通
(一)强化进出中高风险地区交通管控。各地要按照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做好进出中高风险地区交通管控,采取严格措施,防范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扩散。需要暂停道路水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铁路客运、民航客运业务的,要立即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严密防范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扩散。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暂停城市公共交通(包括轨道交通)、出租车运营的,当地交通专班要加强运输组织调度,强化运力保障,严格疫情防控措施,采取“点对点”运输等方式,做好医务人员、公安民警、防疫工作人员以及服务城市基本运行相关人员的通勤保障。
(二)规范中高风险地区通行管控措施。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周边地区,要科学合理设置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站点,原则上行政区域交界处同一方向只设置一个检查站点,严禁擅自在高速公路省界设置疫情防控检查站点,不得擅自阻断或者隔离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要规范检查站点工作流程,明确通行要求,做到一次停车,同步检查。车流量较大时,及时增加人员、设备和检查站点,提高检查效率。对于符合通行条件的车辆和人员,检查站点不得随意限制通行,不得因防疫检查造成车辆拥堵至高速公路主线。未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毗邻的省份原则上不应设置疫情防控检查站点。
(三)做好低风险地区交通通行保障。全部为疫情低风险地区的地市要全面取消因疫情防控采取的交通通行限制措施,对于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在对司乘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的基础上保障通行;对于来自其他地市的车辆不得限制通行。各地交通专班要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司机之家”等场所增设流动核酸检测点,为货车驾驶员等重点物资运输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提供便利。
(四)及时发布交通管控信息。各地要及时对外发布本地交通通行管控措施和暂停客运服务信息,明确车辆和人员通行条件,需要办理通行证明的,要公布通行证明办理条件和方式。各省级交通专班要及时汇总并向全社会公布本省交通管控政策和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站点设置情况及通行要求,并将《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站点设置情况报送表》(见附件)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专班。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专班将及时汇总各地及专班成员单位交通通行管控信息向全国公布。
二、坚持防疫与保畅并重,做好重点物资运输保障
(五)全力做好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强化应急运力储备,做好统筹调度指挥,全力做好医疗物资、生产生活物资、能源物资等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要按照“非必要不阻断”原则,科学设置专用检查车道,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快速便捷通行。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在疫情防控检查站点遇有交通阻滞等情况的,各地交通专班要及时组织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指挥疏导,优先保障通行。
(六)加强运输从业人员健康服务。各地交通专班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组织从事重点物资运输的道路货运驾驶员、装卸人员和从事重点人员通勤保障的城市交通一线从业人员,以及铁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相关从业人员,在知情、同意、自愿的基础上,优先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对具有疫苗接种证明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运输从业人员,应予以便利通行。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等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对于短期向中高风险地区运送医疗物资、生产生活物资等应急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司乘人员,在严格落实消杀、封闭管理等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具有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的司乘人员,原则上不需采取隔离措施。
(七)着力推动邮件快件投递运行顺畅。中低风险地区要在强化邮递员、快递员健康防护管理基础上,允许其进入小区、社区、物业等管理区域进行末端投递。在设立智能快件箱的管理区域,邮递员、快递员做好进出登记备案、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工作后,应允许其优先将邮件快件通过指定路径直接投递到智能快件箱。推广定点收寄、定点投递、预约投递等经验做法,减少人员直接接触。高风险地区要为邮递员、快递员取件投递创造便利条件。
(八)科学设置重点物资中转调运站。各省级交通专班要按照交通便利、规模合理、功能齐备、衔接顺畅的原则,依托既有物流园区(枢纽场站),在城市周边地区规划布局物资中转调运站,制定完善调度运营、交通组织、卫生防疫、人员培训等各类预案,配齐装卸设施、接驳车辆等各类设施设备。在因中高风险疫情实行交通管制后,当地省级交通专班要结合实际及时启动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加强调度指挥,充分发挥中转调运站集疏运作用,确保重点物资有序中转。
三、因时因势解除交通管控措施,有序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九)有序解除通行管控措施。中、高风险地区降为低风险地区后,各地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安排,及时解除通行管控措施,撤除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站点,稳妥有序恢复交通通行秩序,保障车辆通行顺畅。各地交通专班要在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告解除交通管控、恢复交通运输秩序的具体措施,并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专班。
(十)适时恢复旅客运输服务。中、高风险地区降为低风险地区后,各地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安排,有序恢复道路水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正常业务,要按照相关部署要求,稳步有序恢复铁路客运、民航客运服务,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出行需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恢复运营前,要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及交通运输工具维护等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疫情防控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四、健全完善交通管控工作机制,强化应急指挥调度
(十一)抓紧组建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形式,结合当地实际,组织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下设立交通专班。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交通专班统筹做好交通通行管控、旅客运输管控、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等工作。
(十二)提升应急响应与处置能力。各地联防联控机制交通专班要加强统筹调度,强化分工协作,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操作流程,及时研判交通管控形势,加强工作调度督办。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的部署安排,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全力做好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省级交通专班要按照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根据需要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指导市县做好交通管控工作。
(十三)强化24小时值班值守。各地联防联控机制交通专班要加强值班值守。划定区县或者城市市区作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所在省份及周边省份交通专班要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向社会公布24小时应急运输保障电话,实行专人值守,及时协调解决交通通行和运输保障问题。
(十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交通专班严格执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于每日10时前将《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站点设置情况报送表》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专班。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交通专班要尽快制定本地区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方案,于2月10日前将交通专班厅局级负责同志及联络员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专班。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
联系电话:010-65292831、65290938;
传 真:010-65290939。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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