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城市绿色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围绕“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能”的总体目标,以宿豫区为试点探索建立水土保持和海绵城市“联审、联查、联验”工作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精神为指引,以水土保持和海绵城市在建设理念、监管流程等方面的高度一致性为契机,探索水土保持和海绵城市协同监管的新路径,简化项目建设各环节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二、对试点区内项目推荐实行水土保持和海绵城市协同监管
(一)明确试点实施范围。试点区域位于宿豫区,东至西楚大道、西至中运河、北至宿支路、南至北京路,总面积15.6平方公里。试点区域内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含)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项目适用于本通知,并按照水土保持与海绵城市融合机制试点项目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1)要求做好相应报审工作。
(二)优化方案审批流程。生产建设项目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和海绵城市方案设计,水利、住建部门共同组织水土保持和海绵城市方案审查会,不再单独评审。审查通过后,海绵城市主管部门会签后,水利部门出具批文。
(三)联合开展督导服务。水利、住建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项目现场进行联合督导服务,水利、住建部门不再单独开展施工过程督导工作。
(四)简化自主验收程序。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同步组织水土保持和海绵城市自主验收工作,水利、住建部门不再单独开展专项验收工作。
三、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利、住建部门要把协同机制创建作为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和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统筹水土保持和海绵城市措施建设,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和海绵城市设计,合理优化空间布局,提高设施效能,共同发挥水土保持和雨水径流削减功能。
(三)积极宣传引导。水利、住建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做好项目建设跟踪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工作措施,确保融合工作机制落地生效。
四、其他事项
1.本次选取部分项目作为第一批次试点项目(详见附件2)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土保持与海绵城市融合机制试点项目审批流程图
2.宿迁市水土保持与海绵城市融合工作机制构建试点项目清单(第一批)
宿迁市水利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宿迁市水土保持与海绵城市融合工作机制构建试点项目清单(第一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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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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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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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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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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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妇幼保健院及庐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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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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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与海绵城市方案联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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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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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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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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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与海绵城市方案联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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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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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和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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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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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与海绵城市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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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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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悦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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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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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与海绵城市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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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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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府宸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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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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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与海绵城市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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