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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工程渗漏防控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01 来源: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访问量:【字体: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工程渗漏防控治理,降低渗漏缺陷隐患,提升住宅工程品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现对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工程渗漏防控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防水专项设计,提高渗漏防控标准

(一)细化防水工程专项设计,编制防水工程设计专篇

防水工程设计宜遵循“构造防水为主、材料防水为辅”的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设置防水工程设计专篇,包括地下防水、屋面防水、室内防水以及外墙防水等内容。防水工程设计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文地质、环境条件结合住宅项目的结构形式、使用功能、使用年限进行综合考虑,根据工程特点对外墙、屋面、地下室、卫生间、厨房、阳台等部位明确防水构造层次和细部构造,选择适当的防水材料,并在设计文件中标明品种、规格和性能及执行标准规范。防水工程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及实际施工需要。

(二)提升防水工程设计质量,强化防水细部构造措施

1、对后浇带、地下室变形缝、施工缝、桩头、穿墙管、预埋件、预留通道接头、孔口、坑池、外窗周边、外墙挑板或线条、外墙预制构件与现浇构件连接处、外墙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外墙不同墙体保温材料交接处、屋面女儿墙、出屋面管道、卫生间等防水薄弱部位应加强防水技术措施并绘制出节点详图或注明引用图集做法。

2、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小于250mm,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地下建(构)筑物种植顶板防水等级应为一级,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防水层并设置保护层;地下工程结构底板厚度应不小于350mm,底板外墙及顶板外采用不少于一道防水卷材;地下工程防水设计不得采用水泥基防水材料,鼓励防水混凝土掺入合成纤维等抗裂材料;地下工程底板、后浇带、变形缝处应设计超前止水措施;设计文件应明确后浇带封闭条件;防水材料的选用应考虑相容性、互补性等因素;地下车库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集水坑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40m;防水套管处应设计柔性材料封堵,外墙外侧柔性防水层应设计有效保护措施。

3、建筑外墙工程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设计;外墙填充墙砌体工程不得采用空心类砖、砌块(采用墙体自保温除外);砂浆防水层应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不得使用水泥砂浆或普通防水砂浆;封闭式幕墙应达到一级防水要求。

4、建筑屋面应按一级防水等级要求设计,不得少于三道防水设防(至少一道卷材防水层),屋面工程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女儿墙顶部应有防止雨雪进入保温层的措施,防水保温屋面构造优先选用倒置式屋面。屋面混凝土保护层分格缝的间距不应大于3m,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并加贴200mm宽防水卷材盖缝。

5、外墙涂饰工程应采用柔性(R)或弹性(T)腻子,其性能应满足《建筑外墙用腻子》(JG/T157)要求,不得采用普通型(P)外墙用腻子。采用外墙真石漆饰面时,应设计面涂层,同时设计文件应明确涂饰材料的类型及构造层厚度。

6、室内给水系统起点宜设置分水器,实现从分水器至用水器之间,一根整管点到点直供,中间无接头,减少漏水环节。卫生间排水管道穿过楼面宜预埋成品止水节。厨卫间楼地面设置与墙体同宽高出地面完成面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止水坎,止水坎宜与楼面同时浇筑,二次浇筑的应采取有效防渗漏措施。

7、在建筑主楼两米范围内室外覆土标高应低于一层入口、敞开式连廊、架空层的完成面标高150mm以上且不应将上述部位设计为排水低点;如微地形无法避免应设置排水措施,确保雨水不得倒排至一层。海绵城市设计中主楼采光井部位排水管不得设置断接,应设置暗管直排或连接至海绵设施内;建筑屋面落水管在周边无LID设施情况下,需做暗管直排或连接至雨水回用池内。

8、自行车坡道与汽车坡道的露天部分需要设置全遮避的透光防风雨措施,封闭材料宜采用玻璃材质。自行车坡道与汽车坡道的底端与入口应设截水沟,入口地面的坡道外端应设防水反坡。

二、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提高防水工程质量

(一)建设单位牵头落实渗漏防治工作

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渗漏治理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将外墙保温、饰面层、屋面防水、地下工程防水以及外窗等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工程总承包管理,不得违法违规肢解发包工程、随意压低工程造价和合理工期,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行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图纸会审与交底,会审时应重点审查防水施工技术和方法的适宜性、各防水节点是否齐全以及各专业图纸之间的协调性,严禁后期在有防水要求的结构上进行开孔。

3、工程开工前,组织编制《检测计划》时,应明确对有防水、防渗漏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的检测要求、检测频次和检测参数,并在过程中严格实施。

4、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成立渗漏防治工作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组成,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牵头渗漏防治检查验收等工作。防治工作小组应明确专人拍摄影像资料,拍摄内容包括对防水材料进场(退场)过程、防水工程各工序各节点的施工过程、防水工程蓄(淋)水实验过程、防水工程各工序各节点的验收、渗漏修补等过程。有关影像资料作为防水工程资料留置存档。

5、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防水设计、防水材料等情况进行质量信息公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渗漏治理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发现存在渗漏问题的,整改后方可验收交付使用。

(二)设计单位细化明确渗漏防治措施

1、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置防水工程设计专篇,根据工程中容易产生渗漏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明确节点构造详图,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并明确与施工工艺密切相关的各类防水深化设计要求。

2、防水工程的设计变更或设计核定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需要及现行工程技术标准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涉及防水工程的设计变更不得低于原设计等级和材质标准。

3、设计单位在工程验收环节应严格核查按图施工情况,在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中,应对渗漏问题防治的设计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三)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渗漏防治工作

1、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墙保温、饰面层、屋面防水、地下工程防水以及外窗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的,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专业施工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2、结构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结合设计要求和工程特点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方案宜从人员、材料、施工、验收等方面建立防水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施工阶段渗漏防控工作重点、责任人员和岗位职责,对易发生渗漏的部位和关键节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和节点做法。

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环保要求采购性能可靠、质保资料齐全的防水材料和构配件,严格材料报验和进场复试把关,审查进场防水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材料进场后,对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进场验收,按规定进行材料进场报验并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的防水材料,经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防水材料严禁使用,施工单位应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下在防水材料上做出明显标识后退场,退场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共同在退场记录上签字。

4、施工单位加强对地下防水工程、屋面及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外墙等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结合《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宿建发〔2022〕121号)的规定,从严控制现浇结构密实度、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及尺寸偏差,保证混凝土结构具有一定的自防水功能,还应结合自身工程特点,编制保证混凝土密实的相关技术措施。

5、外墙填充墙砌体应采取防雨水和冰雪融化水渗漏的措施,破损严重的砌块不得在外墙中使用,加强外墙填充墙砌体灰缝饱满度检查,填充墙顶部与承重主体之间的空隙部位应填充密实,不同结构材料的交接处应有抗裂增强措施。施工洞、脚手架眼等洞口补砌应做好专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管道周围封堵应严格明确责任单位,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6、外墙保温工程应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增强网的品种、规格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相应节能保温系统要求,建筑物首层、门窗四周和外墙阴阳角等部位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薄抹灰面层保温系统抗裂砂浆厚度应满足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加强外墙涂料施工质量验收,涂饰材料的类型及构造层厚度应满足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

7、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通过的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渗漏防治实施样板引路,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地下室底板、地下室侧墙、地下室顶部、外窗、外墙、外保温、屋面、厨房及卫生间等部位防水工程施工需分别施工样板件(段),并经建设、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批量施工。防水工程样板件(段)应展示工序做法并在完成面上进行相应淋水、蓄水检验。施工单位可在样板件(段)施工和检验的基础上总结质量控制措施和渗漏防控要点,完善施工方案,对相应专业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可视化交底。

8、施工单位应严格防水工程施工检验制度,落实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的岗位职责,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保证防水工程施工质量,按规定做好防水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蓄水、淋水等功能性检验环节留存影像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程竣工报告应重点说明渗漏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成效。

(四)监理单位强化落实渗漏防治管理

1、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要求和工程特点确定具体渗漏治理监理要点和措施,编制渗漏治理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强化对进场防水材料和构配件、防水混凝土的检查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施工过程中对易产生渗漏问题的部位或工序,加强旁站和平行检验,特别是要做好有防水功能要求的屋面、厨卫间楼地面蓄水、外墙外窗淋水试验和给水管道压力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2、外窗、防水、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序交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结构尺寸、标高、基层处理、防水构造措施等是否满足设计和后续施工要求。监理单位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工序交接验收发现问题时,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整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形成交接验收记录。后续施工不得破坏已完成的防水层和构造措施。

3、监理单位应在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加强对项目渗漏防治专项检查,对渗漏防治工作开展情况、防水节点施工情况、功能性检验情况等详实记录,并在项目《监理月报》中专项报告渗漏防治情况。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未严格落实渗漏防治各项要求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渗漏问题防治工作评价纳入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

三、开展防水专项检查,加强渗漏检验工作

(一)加强外墙保温层防水检验。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分别在基层防水层完成(全现浇混凝土外墙,可在螺栓洞口封堵完成)、外保温层防水抗裂层完成且装饰面层施工前、分户验收时三个阶段进行淋水检验。淋水检验时应保证适当水压,形成连续水幕,持续时间不宜少于2小时。当外墙使用爬模等新工艺时,在基层防水层不适合淋水检验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在保温防水抗裂层完成且装饰面层施工前进行淋水检验,淋水时间不宜少于4小时。

(二)强化验收环节的防水渗漏检查。项目主体验收、防水层施工完成和分户验收时,应对屋面、卫生间和开敞式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进行淋水、蓄水验收,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淋水时间不宜少于2小时。竣工验收时应对外窗和东西山墙进行淋水验收,淋水时间不宜少于2小时。

(三)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应严格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附录C执行。

(四)做好防水工程问题处理工作。淋水、蓄水后发现有渗漏或积水现象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淋水、蓄水过程及渗漏处理前后的影像资料应纳入工程验收资料。

(五)未按规定开展防水渗漏检验工作的住宅工程项目不得组织工程分部(分项)和竣工验收。

四、加强渗漏防控管理,确保措施有效落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住宅工程渗漏防控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加强监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防水设计专篇等防渗漏设计的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防水工程施工质量及淋水、蓄水检验工作的抽查,强化对进场使用防水材料的监督抽检,严格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监督抽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住宅工程渗漏防治工作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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