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修订出台《宿迁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住宅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费用分摊规则、工程质量监管予以完善,夯实“房屋养老金”使用法治保障。
一是在关键点位上细化,明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范围。制定过程中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现状,结合本地区范围内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维修申报情况,将原先的“维修名录”细化为具体情形,为维修基金实际申请适用范围作出具体示范。房屋顶层部位防水层、电梯主要部件作为住宅公共部位频发问题列入范围明细,极具新型建筑特色的高层外墙保温层脱落问题、车库车位监控消防设施损毁问题等也在《办法》中予以明确。
二是在补足缺位上着力,新增维修基金使用申请人。根据原有《办法》,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主要包括物委会、业委会,未成立相关组织的依托属地居民委员会由相关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委会作为资金使用申报主体,新《办法》在此基础上弥补了业委会“缺位”时的申请人空白。即在业委会未成立或者未履行相应职责时,由街道办确认后,以被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按顺位依次作为使用申请人。
三是在重点环节上优化,数字化赋能精简维修基金申请流程。去繁化简,根据现有管理效能全面梳理维修资金申请流程,大幅度压缩申请时间。一般维修程序,原《办法》中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招投标结果公示时间要不少于7个工作日,新《办法》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和招投标结果并行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节省17个工作日。充分利用新媒体信息平台收集业主意见建议,采用电子投票形式提升业主表决权的集中性,有效避免线下实体表决出席率不达标等问题出现。
四是在新兴领域中探索,重点聚焦先行维修、质量监管等方面。以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探索先行维修机制。当紧急情况发生当事人来不及按照常规程序申请资金使用时,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级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可先行组织维修,同期办理相关手续。提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透明度,探索业主监管机制。对于维修、更新、改造的工程实行现场确认制度,由业主代表会同相关监督单位进行施工工程量确认,进行工程质量监管的同时明细资金使用情况,为房屋“养老金”充分利用加上双保险。(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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