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2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14319856/2024-00124 | 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公开 卫生 议案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卫案字﹝2024﹞51号 | 关键词 | 人大,172,建议,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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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2号建议的答复
周相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村医生基础待遇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村医队伍待遇的关心,您在建议中指出了我市村医的基本待遇及养老保险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村医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并提出了提高村医待遇、村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照政府临聘人员予以缴纳、退休后按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结算工龄等3条建议,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研究您建议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措施。现回复如下:
针对其中的建议,我们采纳了3条、落实了3条,具体措施如下:
一、关于“提高村医待遇”的建议
(一)明确岗位待遇标准。2017年,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加强乡村医生待遇保障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28号),将乡村医生待遇分为4块,即:基础待遇、个人要素补贴、绩效待遇、签约服务费,其中基础待遇自2017年起调整至1700元/月,并要求根据地方财政状况适时调整。2023年沭阳县将基础待遇调整到1750元/月·人,经开区调整到2000元/月·人,湖滨新区调整到1900元/月·人;绩效待遇平均不少于1000元/月·人;个人要素补贴是根据个人的岗位、工资、学历、执业资质、职称、职务等要素确定,数额由各部分累加,按月发放。签约服务费是签约服务的劳动报酬。
(二)提高经费补助标准。2024年国家基本公卫经费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103元,较去年人均上涨5元。基本公卫补助经费是村医收入的一部分,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基本公卫经费拨付至村卫生室的比例不低于总额40%的要求,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单价的途径,增加对村医的基本公卫补助标准。2023年拨付至村卫生室基本公卫补助经费共计2.4亿元。
(三)强化项目考核评价。乡镇(街道)卫健服务中心每季度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区卫健行政部门复核,复核结果作为绩效待遇发放依据,多劳多得。2023年全市乡村医生平均绩效待遇为2246元/月·人,近5年呈逐渐上升趋势。
(四)落实大学生村医编制。做好大学生村医专项计划和编制保障工作,2024年2月4日,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和编制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专业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专业,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招聘,将此类人群纳入事业编制,保证乡村医生的福利待遇,做到人才能引进来、留得住。
二、关于“落实保险待遇”的建议
(一)规范养老待遇标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基数为其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低于当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缴费比例为24%,其中8%个人缴纳,16%单位缴纳,由县区财政给予补助。到龄退岗乡村医生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延长缴费。未领取养老金的到龄退岗乡村医生参照原到龄退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补助,退岗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除外。
(二)明确其他社会保险标准。在医疗保险政策方面,原则上,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愿参加的,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外,各地还以乡镇(街道)卫健中心为单位,为乡村医生办理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个人缴费以外部分由单位缴纳,县区财政给予补助。
三、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建议
(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根据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1号)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费的年限,有欠费的应当足额补缴后方可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二)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权限。2020年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规定: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水平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2021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规定:“各地不得自行调整计发办法、提高待遇调整比例、扩大待遇调整范围,违反规定增加的支出由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承担。”
(三)本市政策执行情况。目前,我市按《关于印发加强乡村医生待遇保障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并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认定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等。对于实际工作年限中按规定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的问题,一方面属于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权限已上收至国家和省,故地方无权制定或违规认定。
四、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继续加大乡村医生招引力度。我委将继续督促各地加强乡村医生招引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2〕126号)要求,“村卫生室原则上按照户籍人口数1‰-1.2‰比例配备从业人员”标准进行招聘,争取达到1.2‰高位目标人数,逐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才队伍力量。
(二)持续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一是推动在岗乡村医生基础待遇水平不低于2000元/月,加强村医业务能力培训,逐年提高执业医师占比,让村医通过职称晋升提高职称待遇水平。二是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力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让基本公卫服务补助经费向村级倾斜。三是鼓励各地将一般诊疗费全额返还给村卫生室,提高村医接诊积极性。
(三)不断完善各项保险制度落实。一是推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实际发放工资为基数,提高缴费额度,增加退休后养老保险领取金额。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企业保险相关政策,给予在岗村医缴纳住房公积金。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联 系 人:申越
联系电话:84389325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大人代联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