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宿政发〔2020〕13号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部署要求,帮助企业减轻疫情影响,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在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宿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金融财政支持
1.保障信贷供给。各银行机构要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投入,2020年一季度实现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20%。有效保障涉及疫情防控领域的名单内企业(以下简称“名单内企业”)新增贷款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
2.降低融资成本。对名单内企业新发放贷款,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不低于10%,并予以信用贷款支持;对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免除企业相关费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对企业到期贷款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加大中小微企业担保支持力度,对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新增担保业务,降低反担保要求,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超过1%。(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3.提供快捷服务。全面推广“宿易贷”融资模式,发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效,开发线上金融产品,提高融资便利度,及时推送财税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充分发挥信贷专员在服务银企精准对接中的积极作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全面开通特事特办等疫情防控外汇政策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
4.用好政策资源。全力帮助企业争取财政金融政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用足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满足名单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低成本资金优势,有效满足我市疫情防控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落实江苏银行全省100亿元专项紧急融资额度,推动其他银行发放专项贷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5.加强保险保障。各保险机构应灵活采取线上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各项承保、保全、理赔等保险服务,适度下调保险费用。对因疫情受损的出险理赔企业,做到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合理确定赔付比例,努力实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
6.加强重点企业扶持。对名单内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给予新增设备投资的10%补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临时转产防疫物资的企业,给予升级改造投入的15%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采用多种方式,帮助企业稳定用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稳岗返还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凡是通过信息化等方式核实满足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实行简易程序,企业无需申报,直接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9.减免企业税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纳税服务,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退税退费等相关涉税业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压缩退税时间。对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类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等退税业务,精简报送材料,优化办理流程,进一步压缩退税时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标准厂房、科技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工业企业,暂免3个月房租,之后视疫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予以减免。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经营用房对承租的工业企业予以房租减免。对为承租工业企业减免租金的社会资本建设的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13.减免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减免实际暂停天数的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四、减轻企业防疫负担
14.规范管理行为。按照上级有关技术要求,市级层面统一规范企业复工条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层层加码,擅自提高工作要求,加重企业负担。对企业疫情防控检查,由市、县(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防控工作组统一组织,其他单位非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检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15. 降低企业成本。对企业因防疫需要支出的各项费用列入税前成本。搭建企业服务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提高企业本地配套能力,促进抱团发展、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6.保障物资畅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物资尤其是防疫物资运输畅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中央、省在此期间出台的支持政策,遵照执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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