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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20 来源:访问量:【字体:

关于印发《宿迁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人社发〔2020〕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宿迁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的

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宿政发〔2020〕13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宿迁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在失信企业名单范围的企业。包括以下三类:

(一)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转保供的相关企业;

(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快递物流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其他企业。

上述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从申报备案之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二、申办程序

(一)线上申报。符合上述实施范围的企业,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备案表》,并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渠道发送至参保地人社部门。

(二)联合备案。人社、税务、财政部门建立联合备案机制,人社部门在收到企业备案申请后,第一时间将备案信息与税务、财政部门共享会商。

(三)快捷服务。人社部门及时将三部门会商结果电话告知申请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缓缴企业的要求

(一)缓缴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继续按规定办理本单位职工的用工参保及退工停保手续,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期内,企业遇职工发生退休、转移、失业、工伤等情形的,应补齐职工社会保险欠费;疫情期间,也可按规定延迟办理相关手续。

(三)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当在缓缴期满次月,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积极应对疫情、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

(二)简化申办流程。要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运用信用体系和法律监督手段强化缓缴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快速审核通道,尽量缩短办理时限,发现问题及时会商处理。

(三)加强风险防控。申请企业未如实申报、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诚信管理;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公告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及实施成效,扩大政策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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