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6号)文件精神,支持我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疫情影响,保障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房屋租金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减免实施主体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企业、控股子企业。减免对象为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企业、控股子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局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予以确定。
二、减免标准
2021年7月份租金减半收取,8月份租金全免。对企业减收免收的租金,在202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实现营收。
三、减免方式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应减免租金部分,经双方协商一致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相应租期或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约定的租期,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四、审批流程
1.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方资格认定说明等。
2.出租单位应及时受理承租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履行集团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做好台账管理,整理档案资料备查。
五、工作要求
1.请各市属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租金减免政策,填报《宿迁市房租减免情况统计表》,并请于12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电子版发至邮箱178686032@qq.com。
2.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内部管控和过程监督,严格减免程序和手续,严明工作纪律,严禁暗箱操作或变相不当利益输送,对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3.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执行。
联系人:冯树柏 联系电话:84360026
附件:《宿迁市房租减免情况统计表》
宿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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