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2〕379号)、《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相关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22〕3号)等文件规定,现对省助企纾困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征收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对市内医院免征,对餐饮住宿业减半征收。
二、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按现行标准的94.6%征收。
三、住建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现行标准下调20%。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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