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和《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相关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22〕3号),做好助企纾困水资源费减征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优惠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助企纾困文件明确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按80%收取,各地征收水资源费的27%为省级部分收入,按减征20%测算,水资源费按现行标准的94.6%征收,政策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落实优惠政策范围为所有用水户,包括自备水源用水户以及使用公共用水的非居民和居民用水户。减征期内取水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减征政策,抄表周期不一致的,可对抄表数按时间进行拆分。
二、做好政策宣贯。各县(区)水利部门对自备水取用水户严格按照该文件要求减征水资源费,督促公共供水企业落实减征工作,规范执行、简化操作,加强优惠政策督查检查,通过告知函等多种方式宣贯到位。各地做好对取水户的政策引导和服务,推动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经济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新源水务有限公司应利用官网、公众号、告知函、短信等方式,开展政策宣贯工作,对所有使用自来水并缴纳水资源费的用水户做好减征水资源费工作,于每个季度向市水利局提供减征台账,确保所有自来水用户减征政策应享尽享,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三、规范征收使用。在落实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并按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促进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工作。
宿迁市水利局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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