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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11 来源:访问量:【字体: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新区)民政局(政社办、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4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构建城乡统筹帮扶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宿办发〔20214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临时救助覆盖当地户籍居民和持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急难临时救助取消户籍地申请限制,推动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区)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

二、细化临时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参照当地低保标准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应救助天数,重点考虑申请救助对象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为180天。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天数。

支出型临时救助可根据救助对象支出情况分类分档实施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对存在重大生活困难的对象实施的临时救助,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优化临时救助流程

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先救助、后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实行“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加强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的调查了解。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可组织民主评议,提高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对已经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对象,办理临时救助时可不再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对正在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众,经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无疑问、初步判断符合条件的,可以参照低保标准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并实行动态管理深化应用“急诊+门诊”救助模式,对实施临时救助后,基本生活持续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对象,按照“先临时后常态、先内部后外部”的要求,根据致困原因和需求及时转介到低保、特困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或慈善救助,充分发挥救助合力。

(二)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强化与医保、教育、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充分运用市困难群众帮扶救助系统监测预警功能,将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列为预警对象,符合条件的主动帮助申请办理临时救助。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网格员等基层人员重要作用及时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快速响应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三)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深化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小额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单次救助金额低于月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临时救助,原则上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进行审批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小额临时救助下放金额,切实提高救助时效委托给乡镇(街道)审批的救助,须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宿迁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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