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部署要求,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全市重点行业企业春节期间稳岗留工、稳产增效,保障城市和经济有序运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企业稳岗稳产主体责任
1、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做好自身稳岗稳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确保用工规模基本稳定作为现阶段工作的重点,确保企业正常运行,确保不影响城市功能。要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导向,及时研判岗位用工形势,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及时化解因一线人员缺失对企业平稳运行可能造成的风险和不利影响。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等方式,引导外地员工就地过年。(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二、稳定强化人力资源供给
2、提供留乡就业补助。对本市劳动力返乡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3、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对春节期间留工保供、项目连续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和居民生活保供企业,按实际留宿过年外市参保员工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每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具体补贴单位名单由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市人社局备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4、发放招工奖补。外市职技院校、培训机构向企业输送外地劳动力来我市初次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输送人员50人至100人、1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工作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5、延续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延续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6、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7、提供员工返岗交通补贴。对员工来源地较为集中,春节之后无法及时返岗的,开展点对点接返服务,对企业支出的包车费用,给予5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四、持续做好企业用工服务
8、搭建招聘服务载体。全市联动开展“乐业宿迁”就业创业“春风行动”,全天候提供线上线下招聘求职服务。加强与应用型大学、高职院校对接,吸引外地高校毕业生来宿就业、本地高校毕业生留宿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9、打造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及时化解各类欠薪纠纷和劳动争议。开展根治欠薪集中整治行动,确保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春节期间欠薪问题动态清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五、营造祥和节日氛围
10、集中推出暖心活动。春节期间,全市各级工会对坚守岗位的一线职工群众开展“工会常伴·贴心送暖”慰问活动,发放慰问金和年货礼包;国有收费景区对外地留宿人员免费开放,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馆正常免费开放;鼓励其他景区向外地留宿人员免费开放;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提供流量礼包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文广旅局、市通管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11、开展春节系列促消费、文娱活动。持续举办嗨在宿迁·冬季购物节活动,鼓励各地发放一定数量的消费券,为广大在宿就地过节职工提供消费便利和消费优惠。支持商贸企业、商业载体丰富消费场景,激发消费潜力,营造消费氛围。组织文艺工作者、群众文艺团体进基层、进社区、进企业,开展“文艺轻骑兵”、“文化快递员”、“文化进社区、欢乐送万家”惠民巡演、“筑梦新时代、颂歌献给党”基层文艺巡演等文化惠民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12、加强防疫物资供应保障。加强防疫物资统筹调度,抓好医疗物资生产调配,丰富医疗物资供给类型,畅通医疗物资物流渠道,切实做好生产保供工作。支持企业加强解热镇痛药、口罩、抗原试剂、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储备,保障正常到岗一线人员合理物资需求和就医用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底。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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