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411 | 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办发〔2024〕34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宿政办发〔2024〕3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任务清单.docx | ||
时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省政府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部署要求,着力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以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现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强化工作落实,切实保障各项任务高质量完成。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任务清单
类 别 |
重点项目 |
主要任务 |
工作要求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
(一)着力提高政治能力 |
1.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
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习近平法治思想主题学习活动。 |
长 期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
党委(组)研究行政执法重点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
长 期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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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行政执法队伍不发生因政治立场、廉洁自律、失职渎职等受到处理的违法违纪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行为。 |
长 期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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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 |
4.将政治理论、党性教育、业务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等纳入年度执法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执法培训。 |
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行政执法培训计划,2024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 |
长 期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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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运用“宿迁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云平台”完成60学时公共法律知识及业务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业务部门培训工作指导监督机制。公安机关按人民警察培训要求实施。 |
每 年 6月底前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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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集中组织1次全市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骨干队伍培训。 |
每 年 10月底前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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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提升执法能力 |
6.加强行政执法岗位能力训练,突出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装备操作和系统运用等内容,提升现场执法能力和水平。 |
每年至少集中组织1次现场检查模拟训练、执法信息系统和新型执法装备应用训练、执法全过程现场演练、执法技能竞赛、执法岗位练兵等活动。 |
每 年 11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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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谁赋权谁培训、谁委托谁培训”原则,组织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培养“全科式”行政执法人员。 |
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全员轮训、跟班培训、蹲点指导、比武练兵等活动,重点提升应急处突、群众工作、风险防控和文明执法能力。 |
每 年 11月底前 |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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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要牵头相关部门对乡镇(街道)联合开展综合执法业务培训。 |
每年联合开展1次综合执法业务培训。 |
每 年 11月底前 |
市城管局牵头,各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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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
(四)加强行政执法及辅助人员管理 |
9.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
不发生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问题。 |
长 期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10.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落实暂扣、收回、注销、年度审验等规定,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 |
每年集中开展1次行政执法证件清理活动,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系统。人民警察证件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执行。 |
每 年 6月底前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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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
贯彻落实《宿迁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参考洋河镇人民政府做法规范基层执法协管(辅助)人员着装、证件和标识。 |
长 期 |
市城管局、市司法局牵头,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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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每年组织1次评选和通报表扬。 |
每 年 12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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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五)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
13.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全面排查本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剖析问题根源,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及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按要求报省司法厅。 |
梳理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并研究整改举措,实施销号管理,整治情况及时反馈市司法局汇总上报。 |
2024年 8月底前 |
县(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14.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
健全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 |
2024年 10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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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 |
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对未排查出问题和对排查问题整治不力的部门进行重点监督。 |
2024年 10月底前 |
县(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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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
16.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
全面梳理本级行政权力适用上级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制定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裁量权基准。 |
每 年 10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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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结合本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 |
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评估,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
2025年 10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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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适用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执法的能力。 |
将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纳入年度执法培训计划和案卷评查范围。 |
每 年 6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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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七)优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 |
19.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加强国家、省关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评估指标体系的应用,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领域监管、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等有机结合。 |
推进国家、省关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评估指标体系的应用,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明确一般行政检查相应比例、频次和方式。 |
长 期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
20.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 |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编制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
2024年 6月底前 |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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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
2024年 9月底前 |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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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实现执法更智能、更精准。 |
制定非现场监管证据采集标准和案件处理流程规范。 |
2024年 12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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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完善非现场监管证据采集标准和案件处理流程规范。 |
2025年 10月底前 |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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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创新涉企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
22.推行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机制,在综合运用指导清单、合规整改、信用修复等多种方式实现事前预防、事中包容、事后提升,指导和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
制定完善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
2024年 9月底前 |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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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行为信用信息修复指南。 |
2024年 6月底前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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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食品药品、工程建设等领域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行政执法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
推进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试点工作,形成一套相对规范的适用规则、运行模式和指导方式。 |
2024年 6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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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工作。 |
2024年 12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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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开展1次行政执法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制定防范举措。 |
2025年 9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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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八)创新涉企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
24.完善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
将涉企法律服务事项、涉企投诉事项分别纳入12348、12345热线等平台,在企业办事办公集中区域公示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办理整改跟踪机制,每月底将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事项办理情况反馈市司法局。 |
2024年 6月底前 |
市数据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
(九)编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25.按照《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行政执法事项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和暂停实施的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
在省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基础上,补充梳理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由市县政府依法指定监管部门的执法事项,统一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理情况反馈市司法局。 |
2025年 6月底前 |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十)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
2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
制定统一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文书通用格式标准和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
2024年 12月底前 |
市城管局、市司法局牵头,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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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特殊场景清单和现场处置指引。 |
2025年 10月底前 |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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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
27.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权机制,规范赋权程序,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 |
开展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试点,厘清综合执法职责边界,明晰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 |
2024年 12月底前 |
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牵头,各级行政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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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优化市功能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2025年 10月底前 |
市司法局、市委编办牵头,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市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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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外包服务法制审核,不得将执法事项外包或变相外包。 |
长 期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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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做好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 |
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行为规范等。 |
2025年 10月底前 |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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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深化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 |
健全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装备配备、责任追究、争议协调等工作机制。 |
2025年 10月底前 |
市城管局、市司法局牵头,各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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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
(十二)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 |
30.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
结合本领域行政执法实际,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制定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
2024年 9月底前 |
市司法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
制定本领域行政执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 |
2024年 8月底前 |
市司法局牵头,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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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构建更加科学规范的衔接机制。 |
制定完善本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
2024年 10月底前 |
市司法局牵头,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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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对行政执法或执纪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互相移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
制定完善本领域行政执法与执纪监督衔接工作机制。 |
2024年 10月底前 |
市司法局牵头,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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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
(十三)合理界定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
33.认真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增强行政执法监督质效。 |
梳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明确履职方式和工作责任。 |
2024年 6月底前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34.提高执法监督人员专业素质,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 |
各部门要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齐配强行政执法监督力量,确保人员配备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
长 期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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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推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向乡镇(街道)有效延伸,强化司法所的执法监督功能。 |
建立司法所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制;每个司法所至少配备1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纳入司法所标准化建设考评体系。 |
2024年 11月底前 |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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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
36.全面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强化制度衔接配套,用足用好各项监督手段,推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对行政执法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
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或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每 年 5月底前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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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加强《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及评查规范(DB32/T4181-2021)》的运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管理和保存。 |
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通报并推动整改。 |
每 年 12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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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
(十五)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
38.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通过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汇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
完成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数据统计和年度报告。 |
每 年 5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39.深化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协同联动。 |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协同工作机制。 |
2024年 6月底前 |
市司法局、市数据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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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沟通联络,拓宽线索收集渠道。 |
通过执法案件回访、诉求专题分析、设立意见收集点、发放监督卡等方式,每半年与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沟通联络至少1次以上。 |
长 期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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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社会参与度。 |
健全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及动态调整机制。 |
2024年 10月底前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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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根据需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咨询委员会或组建咨询论证专业人员库,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咨询论证专家作用,建立免罚轻罚评估论证机制。 |
2024年 11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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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强化监督考核结果的运用 |
43.加强对本地区发生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法事件、重复发生的类型化执法事件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事件监督。 |
采取制发书面督查函或组成督查组等方式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及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 |
长 期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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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探索建立多元协同监督机制。 |
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复议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开展工作机制。 |
2025年 10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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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研究以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客观评价行政执法工作。 |
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2025年 8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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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充分发挥执法考核评价的激励引导和刚性约束作用,发现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考评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惩和任职晋升、辅助人员福利待遇和用工管理的重要依据。 |
2024年 10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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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
(十七)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
47.积极运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动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更智慧、更便捷。 |
研究推行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移动应用程序(APP)掌上执法。 |
2025年 11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
(十八)推进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 |
48.依托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跨部门综合监管。 |
将常规行政检查均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制定行政检查工作计划、跨部门综合监管计划。 |
每 年 5月底前 |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
49.基于“互联网+监管”事项,依托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及时全量持续推送监管数据至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
按照《江苏省一体化综合监管平台数据标准规范》,加快升级改造自建系统。 |
2024年 10月底前 |
市数据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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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 |
50.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专业建设为支撑、以作风建设为保障,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 |
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配备执法力量,并注重行政执法队伍梯队建设。 |
长 期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51.整合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力量,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及法律顾问作用。 |
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 |
2024年 6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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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强化权益保障 |
52.激励行政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负责。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 |
2024年 10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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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 |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关注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健康。 |
2024年 10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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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
54.结合各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等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
按照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预算。 |
长 期 |
市财政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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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组织实施 |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
55.切实抓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
建立由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 |
2024年 5月底前 |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56.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及时报送行动推进和任务落实情况。 |
每半年汇总报送工作推进和任务落实情况。 |
长 期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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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组织实施 |
(二十三)强化督促检查 |
57.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
把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推进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
2025年 12月底前 |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58.加强对本地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对照任务措施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实施情况评估。 |
分别于2024年10月、2025年10月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情况书面反馈市司法局汇总。 |
2025年 10月底前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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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抓好培训宣传 |
59.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列入各级各类行政执法培训的重点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
纳入年度执法培训计划,通过集中轮训、理论研修、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 |
长 期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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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与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相结合,打造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样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
大力选树基层规范执法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典型案例评选、先进人物宣传。 |
长 期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