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666 | 分类 | 市政府文件 财政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规发〔2024〕6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宿政规发〔2024〕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公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收。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苏宿园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园区负责征收,缴入园区财政。
第五条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中心城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按照90元/平方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非中心城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按照20元/平方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缴费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审核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缴费金额,通过宿迁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向缴费人出具《宿迁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在缴费人缴纳费用后开具财政票据。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明细发送至市财政部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与市财政部门做好对账工作,保证足额征收。
市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与各区(苏宿园区除外)结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市区范围内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
(二)中小学校舍(含幼儿园)安全工程;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五)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时间内免征);
(六)国家、省另有减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减免规定的项目,缴费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费人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已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二)已经缴费的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形。
缴费人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因政策变化、缴错、缴重、规划方案调整等需要退费的,由缴费人向征收单位提出退费申请,征收单位审核确认后按照非税收入退付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住房城乡建设、数据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对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文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