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4319784/2024-00224 | 分类 | 乡村振兴 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农科〔2024〕1号 | 关键词 | 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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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和加工等环节监管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江苏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苏农办科〔2024〕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职责,强化监管责任落实,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加大转基因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为生物育种产业化保驾护航。
二、工作重点
(一)研究试验环节监管。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重点核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批准。各县区要对辖区内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全覆盖排查,防止转基因生物违规试验。采取事前核查、事中事后检查的方式,对转基因生物试验全程监管,备案前核查中间试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控制条件是否合规,批准后检查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试验材料贮存和处理情况,确保全程可追溯。
(二)品种试验和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监管。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登记)。加大品种试验环节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品种试验过程中发现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终止试验并严肃处理。严格落实制种基地生产备案要求,严格种子加工和经营环节的溯源管理。加大种子生产经营环节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严防未经批准的转基因种子进入市场。加强转基因种子监管执法,将历年抽检中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群众举报投诉较多、拒绝抽检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转基因种子行为。
(三)进口加工环节监管。强化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审查,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管控。重点核查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档案管理。依法要求加工企业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加强对已获证企业的事后监管,从原料来源、原料用途、加工过程安全控制、产品流向、标识等方面做好监管,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
(四)严格标识管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宣贯,指导企业依法依规标识,做到应标尽标、标识清晰规范。加大农业转基因标识使用情况检查力度,监管、执法、种子管理等单位联合依法依规查处应标未标、违规标识等问题,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基础上避免误导消费者。
(五)开展农业转基因科普宣传。结合“农资下乡”、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转基因科普知识。结合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技人员培训等活动,组织开展农业转基因科普专题讲座,推进农业转基因科普进机关、进社区和进校园,营造全社会理性看待转基因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主体,切实履行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督管理职责,主动监管、严格执法,通过日常监管,确保各项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坚决守住生物安全底线。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单位、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口加工企业等从业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督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制种亲本和种子来源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进口加工企业要依法持证经营,健全管理档案,规范标识管理,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
(三)严处违法行为。在关键节点、重点地区开展检查,发现非法转基因试验、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行为,及时上报,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和我局转办的监管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联系人:王雅倩,联系电话:82289058,邮箱:81970540@qq.com。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