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4320144/2020-00026 | 分类 | 历史规划 社会福利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发〔2020〕44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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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现将《宿迁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年-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养老环境,强化社会服务,增加适度普惠养老供给,创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宿迁打造成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到2022年,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队伍更加壮大,监管机制更加有效,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
1. 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结合乡镇布局优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契机,对农村特困人员实行分片集中供养,改造提升供养服务设施,实现区域布局合理、功能设施完备、管理服务高效。到2022年,全市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符合二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失智)、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区落实,不再列出)
2. 加快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特困人员分片集中供养后腾空的乡镇敬老院,确保继续用于农村养老服务,在完善设施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等方式,转型升级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面向社会老人开展服务。到2022年,每个县(区)至少建有3所能够面向周边2至3个乡镇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并具备助餐助浴、康复辅具租赁、护理技能培训等功能的区域性养老服务综合体。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幸福小院等邻里互助养老模式,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支持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小院等互助养老中心,逐步补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3.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健全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嵌入式日间照料中心、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三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在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确保新建小区按每百户20-30平方米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2021年底前,城市社区嵌入式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90%以上,所有城市街道建有1所以上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2022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4. 推动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开展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攻坚行动,在全面甄别的基础上,强化分类处置,对因前置手续不全而未能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手续的养老机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中研究会商,对消防、建筑物达到安全标准或经整改后达到安全标准的,采取会议议定、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依照“一院一策”、“一案一策”要求,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整改提升,确保2020年底前所有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全部妥善解决。(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工负责)
5. 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按计划分年度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住宅小区适老化改造,建设一批老年友好型社区。(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分工负责)
6.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和供地保障。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落实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公共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保障政策。公共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开发单位无偿移交给当地民政部门,并协助民政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2021年底前,市区及各县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二)推动养老服务能力提升
7. 加快医养结合融合发展。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服务,到2022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80%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嵌入式养老综合体、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立紧密医养结合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院转型或新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开展老人康复服务。对社会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限制。到2022年,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养老机构与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转诊绿色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工负责)
8. 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质量。深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养老机构质量隐患整治到位。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对列入标准化试点的机构予以补贴,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推动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机构逐步拓展营养配餐、保健按摩、精神关爱、临终关怀等特色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在院内设立医务室,或与医疗机构合作,增设护理型床位,为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到2022年,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各县(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
9. 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推动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融合,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2020年接受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占比达到10%。社区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委托专业养老组织运营。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模式,支持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探索设立“家庭养老床位”,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鼓励物业、家政等企业依托社区资源,开展老年助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到2022年,“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全面建成。(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10. 提升智慧养老服务水平。依托市级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市、县、乡、村养老服务信息联网,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建成四级互联、多方互通的智慧养老服务体系。试点建设一批示范性“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和“智慧养老服务社区”,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虚拟养老院”、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和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三)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1. 加强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推进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2020年底前,建成2个以上市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到2022年底,培训养老护理员500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1000名,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500名,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养老护理员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12. 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以社区服务为平台,以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发挥村居“两委”、农村留守妇女等积极性,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提高农村老人关爱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制度,引导青年学生、社会爱心人士等各类志愿者参与为老助老服务。(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分工负责)
13. 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将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纳入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宿迁市技术能手”称号,优先推荐参加省级技能大赛,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每年开展“最美护理员”评比活动,对获得“最美护理员”荣誉的给予一定奖励。广泛宣传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让其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分工负责)
(四)健全养老服务制度保障
14. 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扩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范围,到2022年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全覆盖。探索失能老人家庭“喘息服务”,由专业人员上门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照护服务,或将失能老人安排到养老机构短期照护,纾解家庭照护压力。探索建立子女带薪陪护假制度。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分工负责)
15. 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面向居家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到2022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建立困难老年人法律援助机制,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事项范围不作具体限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分工负责)
16. 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重点。把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纳入补贴范围,明确政府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服务标准,以及民办医疗机构设立或转型为养老护理院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办法等。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以及护理员岗位补贴、入职补贴标准等。(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分工负责)
17. 落实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产业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均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政策。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分工负责)
(五)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18. 加快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建立我市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制度,发布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19. 优化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欺诈销售,以及打着养生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质量评价体系,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营造安全放心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20. 强化养老服务联合监管。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完善养老服务安全监管约谈制度。(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确保养老服务各项任务按期完成。要把养老服务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并列入各地为民办实事项目,统筹各方资源,加强能力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养老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养老服务财政投入,到2022年,市本级和各县(区)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积极引导养老服务多元化投入,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商业保险机构等通过PPP模式、直接投资、公建民营、慈善捐赠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拓宽养老服务融资渠道,规范养老机构融资收费,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全面梳理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与标准,提高财政支出的精准化水平。
(三)强化绩效考核。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遴选相关试点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
附件: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指标年度目标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