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4320144/2019-00053 | 分类 | 历史规划 劳动就业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办发〔2019〕58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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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进一步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六增六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2021年,全市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45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6万人次以上;三年培训企业新型学徒3000名。到2021年底,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28%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32%以上。
二、重点行动
(一)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行动。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适应生产经营、技术进步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并按规定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录用员工参加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宿迁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宿财社〔2018〕55号)规定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开展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根据培训项目、合格人数,按每人不高于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根据《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9〕177号)规定,按获得职业工种等级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8000元的培训补贴;对组织高危行业企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二)就业重点群体技能培训行动。针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劳动预备培训、农民工“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家政专项、“求学圆梦行动”、残疾人就业援助行动等培训计划。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上述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宿迁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宿财社〔2018〕55号)规定给予补贴;对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三)贫困劳动力技能扶贫行动。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的培训范围可以延伸至其直系亲属,待遇等同于残疾人本人参加培训。支持我市职业院校面向结对挂钩贫困地区开展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招收贫困家庭学生并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参加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30元/人·天的生活费补贴。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我市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就业见习、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岗位补贴不可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三、主要举措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补贴政策范围。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五)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投入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的1.8亿元,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认真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各地可安排经费,对培训教材和培训包开发、复合型培训项目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六)丰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方式。加强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安全环保、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大力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我市五大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开展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产业、新技能培训。鼓励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开发培训教材,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支持职业院校启动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职业院校技能培训工作量可按培训实际课时量同比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开展技能培训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向额外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学校在内部分配时,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向承担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七)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建设。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对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对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对认定的市级企业首席技师每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较多、质效较好的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升级改造实训设施设备的,予以支持。推进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支持其增加培训工种(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得的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八)深化职业技能培训“放管服”改革。建立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目录。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推行信用支付等办法,推动培训补贴不见面申报申领。(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九)健全职业技能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统筹做好通用职业工种、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评价工作。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加强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开发一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题库,逐步向社会公布题库资源。推动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管理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采取定期会商、联合行动等方式,协调解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和重大情况专报制度,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
(十一)加强资金监管。每年对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资金管理,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了解、用好政策。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和典型事迹宣传,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我市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