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规范医药领域经营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 ||
索引号 | 014320291/2023-00419 | 分类 | 市场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 函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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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药领域经营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广大医药经营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坚决打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规范医药领域经营秩序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1.各相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禁止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医药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3.禁止医药企业或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产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4.禁止医药企业假借捐赠、科研合作、试验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5.禁止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6.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医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7.禁止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禁止对医药用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各医药企业应对照提醒告诫内容,认真组织回头看,切实落实整改,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纪检机关依法处理。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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