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 ||
索引号 | 014320291/2023-00412 | 分类 | 市场监管 质量监督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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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一、宿迁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黑百通®”医用冷敷贴、活氧油,印制宣传彩页在经营场所发放,宣传称““黑百通®”医用冷敷贴是一款专治骨病的膏药……适应症人群:颈椎病、腰间盘突出、肩周炎、强直性脊柱炎、腰肌劳损、落枕骨刺、滑膜炎、骨质增生、跌打损伤、半月板损伤、风湿痛、网球肘、坐骨神经痛、颈椎腰椎管狭窄、关节炎肿痛、股骨头坏死调理静脉曲张、宝宝感冒、咳嗽发烧等”、“传统中医瑰宝活氧油……适用范围:妇科病 中耳炎 牙痛 慢性鼻炎 灰指甲 脚气 手脚干裂 脚臭 口腔溃疡 阴囊潮湿 前列腺炎 前列腺肥大 肛裂 乳腺炎 乳腺增生 婴幼儿腹泻 冻疮、冻伤 外伤 湿疹 腋臭 咳嗽 感冒早期 痔疮 慢性结肠炎 活氧油杀菌效果是抗生素的600倍,是紫外线的3000倍!大自然赋予我们的纯天然制剂,新型绿色产品,替代抗生素,超越抗生素,无耐药性,无副作用”等内容。“黑百通®”医用冷敷贴为医疗器械,其宣传内容超出其外包装和说明书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黑百通®”活氧油为普通消毒产品,无保健和医疗功效,当事人在宣传彩页中宣称可以治疗各类疾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删除违法内容,并处罚款20000元。
二、宿迁某种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种子,在其微信公众号“宿迁某种业有限公司”中发表“千粒重324克,出籽率86.5%。全生育期102天。倒伏率0.3%”、“千粒重高达370克左右,出籽率87%左右。全生育期春播115天左右,夏播95天左右”等内容,与其通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安徽农业委员会、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等审定的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多次使用“最高”、“再次刷新宿迁……最高纪录”等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文章中多次提及“睢宁魏总对公司玉米品种赞不绝口说……”、“来自沛县某天地种业骆经理说……”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内容。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删除违法广告内容,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对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了整改,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某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微信平台经营小程序“XX酒世界”,用于销售酒类商品。为宣传其经营的“XX酒世界”微信购物小程序内的酒类产品,自行制作4篇文章并上传至微信公众号“xx酒世界”,分别为:2022年12月23日发布《浪漫圣诞的正确打开方式!》、2020年9月13日发布《红酒课堂|并不是所有红酒都需要醒酒》、2020年10月24日发布《XX老窖定制酒|陪伴你人生的每一个重要时刻》、2022年10月21日发布《百酒百喝|德国味蕾之魂—X司令,让人上瘾的“汽油味”》,上述四篇文章中均存在出现饮酒动作的图片或视频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之规定,构成了发布出现饮酒动作的酒类广告的行为。2023年7月25日,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泗阳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于2023年3月14日在《宿迁日报》泗阳版以挂角图案的形式刊发“泗阳某医院:国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康乐万家达济天下、健康热线:0527-XXXXXXXX”等字样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000元。
五、泗阳县某烘焙坊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店铺销售某款软欧包,店铺网页上宣传“低糖”字样,但该款面包外包装上标示有“某某软欧包主要配料:王后面粉 、安佳乳酪、巧克力豆、可可粉、韩国幼砂糖、饮用水、天然酵母。执行标准:GB/T20981,生产者:泗阳县某烘焙坊,ZF32132313ZXXXX,卡路里100克约230大卡/个 泗阳县洋河中路 包装方式:散装称重:约180g(±10)”字样,外包装上并未标有“低糖”字样。当事人陈述含糖量具体数值没有经过专业检测,当事人在上述网页也并未对标示“低糖”字样作任何说明。当事人上述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应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计360元。
六、泗洪县某美容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不具备医疗美容从业资质,在美团平台经营的“某美甲美妆(青阳南路店)”发布有团购链接“超人气打耳孔”(¥29.9),点开链接后有广告页面,宣传:“弗司美特一次性穿耳 1次 88元”“团购价 29.9元”“悦指间 一次性耳枪 操作简单 品质保障 专业穿耳”等内容,以及“购买须知”和“网友评价”(有2条评价)等内容。执法人员于2023年05月18日15时05分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未发现从事穿耳孔医疗美容服务,店内未发现有穿耳孔相关设备。经营者称,该店并未从事“穿耳孔”医疗美容服务,发布上述广告是为了引流,吸引顾客,网友评价内容也是自己找人刷评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6月,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