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宿迁市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43197333/2013-00053 | 分类 | 社会救助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民发〔2013〕62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
时效 |
关于印发《宿迁市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为切实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问题发生,根据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公开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开范围
公开的对象主要是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以下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
1、城乡低保户;
2、农村五保户;
3、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4、重度残疾救助对象;
5、临时救助或其他列入特殊救助的困难群众。
二、公开内容
主要包括救助对象的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病种或残疾等级、近亲属中是否有救助经办人员或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干部、救助金额等按规定需向社会公开的简要信息;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和市、县(区)民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格式见附件样表)。保护个人隐私,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三、公开地点和方式
1、利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办公所在地专门设立户外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也可选择方便群众监督的地点新设立固定的公示栏。信息公开期间,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每次公示后,必须拍照留存备查并装订成册。
2、县(区)民政部门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民政电子政务平台,及时公布救助对象信息,并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补充和更新。对需要长期公示的有关信息在网上正常保留。
四、公开时间节点
1、审核阶段公示
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将申请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2、审批阶段公示
县(区)民政部门对拟予以批准救助的,通知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长期公示
县(区)民政部门对已纳入救助范围的(不含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委托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并长期保存(对因天气、人为等原因造成内容损毁、丢失或模糊不清的,须于一周内修复并按原公示内容重新公示)。
五、核查监督
1、设立台账。专门用于登记汇集群众反映的情况线索、核查情况等相关资料。
2、及时核查。按照谁受理反映,谁核查答复的原则,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作出定性处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立即予以清理,并向反映人反馈情况。对反映情况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3、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对象申请条件、办理审批程序和救助标准等规定,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和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要做到政策上墙,流程公开,让广大群众家喻户晓,打造“阳光救助”。
4、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等政策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是受理和审核救助对象申请的责任主体,对做好信息公开负主责。县(区)民政、财政、人社、司法、残联、工会、扶贫办等部门负有督导把关责任,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信息公开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相关部门将对各县(区)信息公开工作加强考核,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并及时公布和通报考核结果。社会救助实行全程办理责任制和责任倒追制,细化分解,责任到人,确保责任落实。对在信息公开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或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引发问题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