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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优化临时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
索引号 014319733/2023-00141 分类 社会救助   减灾救济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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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临时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工作质效,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暂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家、省临时救助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急难型临时救助

1.简化审核确认流程。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确认前公示。经困难群众对家庭基本情况和急难情形书面承诺,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区)民政部门初步核实后,直接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时予以救助,事后补齐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2.取消急难型临时救助户籍地限制。对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区)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

3.拓展救助对象范围。关注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暂未就业且基本生活面临困难大学生、新业态从业人员群体,对受疫情等公共突发事件影响暂未就业或失业、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人员,可参照纳入急难型临时救助范围。

二、优化支出型临时救助

4.落实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相关支出佐证,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表即可申请,可以通过核对系统比对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对象重复提供。

5.分类别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和困境儿童,重点核实其支出情况,不再重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最近的核对报告为参考。对其他需要通过核对系统进行比对的申请对象,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把握省、市核对系统数据推送节点,及时推送申请救助对象数据,防止因数据推送不及时造成核对周期增长。

三、健全信用承诺失信惩戒机制

6.推行容缺受理。在申请环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申办材料中难以获取或难以求证的事项,由经办人员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直接开展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7.加强失信惩戒。对后期核查中发现申请人通过虚构事实、虚假承诺等手段骗取救助金、违反信用承诺的行为,经核实认定后,不再给予救助。已经救助的,可追回救助金和救助物资。骗取的救助款项未退回前,可不再受理失信对象其他救助申请。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区)确定。

四、分层分类实施临时救助

8.分层级实施临时救助。对单次救助金额低于月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直接实施救助;对大额临时救助对象,由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地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后实施救助;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县(区)民政部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进一步提高救助额度,一事一议具体适用情形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情况复杂的个案,应召集相关部门通过县级帮扶救助联席会议集中研究会商救助方案,实施综合救助帮扶。

9.进一步扩展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等多种救助方式。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在实施资金救助的同时,根据困难群众具体急需,可以通过发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等保障物资提供特定救助帮扶提升救助实效

五、深化三先三后临时救助模式

10.加强与基本生活救助政策的衔接。对正在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众,乡镇(街道)应对其家庭情况进行研判,对因家庭成员重病、残疾、无劳动能力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乡镇(街道)先行给予小额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对实施临时救助后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救助范围。

11.加强与专项救助政策的衔接。对实施临时救助后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相关专项救助条件的对象,根据致困原因和需求及时转介到医保、教育、住房、就业等部门,形成救助合力。

12.加强与慈善救助等社会救助资源的衔接。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捐助、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社会组织,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

六、健全监测预警和主动发现机制

13.强化线上主动发现。继续做好与医保、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部门间定期数据比对,及时发现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对市级通过数据比对下发的医疗预警等重点对象名单,县(区)民政部门要安排乡镇(街道)、村(社区)上门主动宣讲政策,对有申请意愿的,协助其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

14.加强线下摸排走访。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重要工作内容,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急难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条件的及时实施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15.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活动,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发放政策宣传页、制作小视频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大临时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群众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时主动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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