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宿迁市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358 | 分类 | 社会救助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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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财政局、卫健局、医保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政社局(政社办、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
现将《宿迁市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23〕29号)要求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范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宿迁市户籍;
(二)经确诊符合白内障手术指征;
(三)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困难白内障患者。
第三条 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经费从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统筹列支,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例不超过1100元(包括手术耗材费用和100元/例的筛查费)。
第四条 由市或县(区)残联联合卫健、医保部门确定白内障复明手术救助机构,作为本地困难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定点医院。
第五条 补助资金列支范围:
(一)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
(二)白内障检查、手术过程中药品、器械、耗材费用;
(三)白内障检查、诊断费用。
第六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填写《宿迁市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申请表》(附件),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残
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医院疾病诊疗相关信息。
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初审,县(区)残联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将符合条件的列为救助对象,当日内完成复审转介工作,特殊情况办理不超过2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 县(区)残联及时将受助困难白内障患者信息录入省残联智慧残联系统。
县(区)残联对定点医院提供的受助人诊疗信息进行审核,及时下达经费至手术医院,完成财务审计和绩效考核。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白内障患者得到有效救助。
(一)残联:牵头负责困难白内障患者救助工作,审核确定救助对象;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以及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救助信息统计汇总工作。
(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残联等部门确定定点医院,规范诊疗流程,加强监督。
(四)医保部门:会同残联等部门确定定点医院,落实医保政策待遇,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宿迁市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申请表
附件
宿迁市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申请表
县(区) 乡镇(街道)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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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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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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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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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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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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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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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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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内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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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眼 □ 右 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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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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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困境儿童□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他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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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残联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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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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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残联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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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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