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省5部门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4319477/2023-00492 | 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物价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发改收费发〔2023〕200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
时效 |
转发省5部门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各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宿迁市公共交易服务中心: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关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12〕123号)、《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区垄断性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宿政发〔2016〕9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涉及农房改善建设收费政策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126号)有关规定,就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取消、免收和不收的收费项目。取消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出租交易服务费。免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不得收取交通工程、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交易服务费。
二、我市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政府最高限价。按照省定最高限价90%执行,下浮不限。招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总额的70%、中标单位支付总额的30%。
三、我市收费优惠政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对工业项目免收,中小微企业减免20%,保障性住房、校舍安全工程减半收费。涉及农房改善建设计划的,招标单位承担的部分免收。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收费行为规范,请严格按照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迁市行政审批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