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警示!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三批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 | ||
索引号 | 014320291/2023-00412 | 分类 |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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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三批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
为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涉及外包外租违法违规行为,现曝光第三批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提醒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
案例一
2023年10月26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沭阳县马厂农业机械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将厂房出租给沭阳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已由沭阳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二
2023年10月26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润宇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宿迁某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已由宿迁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安全提示
2023年5月15日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